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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政法申論題】令人髮指的院長!

◎民國98年7月8日修正公佈之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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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政法申論題】令人髮指的院長!

◎民國98年7月8日修正公佈之老人福利法第51條規定:「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告其姓名;涉及刑責者,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:一、遺棄。二、妨害自由。三、傷害。四、身心虐待。五、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。六、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,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。」茲有甲直轄市政府於民國98年9月間,查獲該市登記有案之「老來福老人養護中心」負責人乙及僱用之人員丙、丁,涉嫌共同傷害及虐待托養之老人10餘人,乃將該案移送管轄司法機關偵辦。乙、丙、丁於民國100年6月間分別受刑1年半與1年有期徒刑確定。請問: 
(一)甲直轄市政府對於乙、丙、丁之該等行為,能否根據老人福利法第51條規定處以罰鍰之處分?其原因為何?(10分)
(二)甲直轄市政府對於乙、丙、丁之該等行為,於何時起即不得再公告乙、丙、丁之姓名及「老來福老人養護中心」之名稱?其原因為何? (15分)【101移民三等第一題***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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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破題解析】
第一小題涉及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優先原則之適用;行政罰的部分可否處罰受雇人?依據為何?

第二小題涉及「裁罰性不利處分」之判斷、「公告名稱」是否為裁罰性不利處分?如果是,可否與刑事裁罰併罰?又,「公告名稱」的裁處權時效起算時點(行政罰法第27條)為何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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